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410号),将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2022版)》调出。
同时要求各地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医疗服务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年内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时调整,可以省略价格调整或制定前的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进一步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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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文件精神,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和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2〕1410号),将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2022版)》和《内蒙古自治区价格听证目录(2022版)》调出。
同时要求各地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加快建立医疗服务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启动条件、触发标准及约束条件,年内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服务价格及时调整,可以省略价格调整或制定前的成本监审和听证程序,进一步加快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