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资监管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加强资金风险控制,完善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出资企业资金集中管控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其所属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国有企业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各类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企业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广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四条 企业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等应当集体研究决策,资金管理相关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 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性原则。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以制度规范开户、资金管理决策程序。
(二)坚持安全性原则。企业要提升集团总部管控能力,完善资金内控机制,防范资金风险。要保持合理的资金存量,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链的管理,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合理安排好各类资金归集、调拨、保证资金流转顺畅,安全营运。
(三)坚持效益性原则。企业要统筹资金管理,控制资金闲置,提高资金效益。要充分发挥资金规模优势,提升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金运营效率和集团整体效益。
第六条 各企业要由承担财务职责的部门统一办理资金存放和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使用和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
第二章 规范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企业开设账户要在审慎研究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决定。除了新设公司、新增投融资项目、专项资金、纳税用途、理财业务、证券资金存管业务和房产销售按揭等特殊事项外,企业不得新增银行开户。
第八条 各集团公司(一级企业)要将所属子企业的银行账户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结合企业实际,根据不同权限对子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实行审批管理。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设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多头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开设账户。各企业开设(变更)银行账户应填写《出资监管企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备案表》(详见“呼和浩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系统”相关子系统),于每年12月31日前同企业集体决策材料、金融机构的选择方式和依据等一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账户清理工作,规范银行销户程序及备案管理,梳理存量账户及资金分布情况,重点排查和整改账户过多、闲置等问题,保持合理的银行账户规模。每年12月31日前将银行账户清理结果同本办法第八条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备案有关资料一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账户日常监管,严格按规定的账户用途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情况,调整核实未达账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严禁设立“小金库”以及出租、出借账户,所有账户应纳入会计核算范围,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第三章 加强资金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测算最佳资金持有量,确定适度的存量资金规模、存贷款比例和融资结构等,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增量资金,控制高存款、高贷款、高财务利息“三高并存”现象。
第十二条 企业要按年度对资金闲置、高财务利息侵蚀利润、存贷款比例偏高等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并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 各企业账户年日均余额较大或单笔资金量较大的,原则上按照竞争择优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资金量较小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除外。
第十四条 企业以竞争择优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决策人员要依规回避。
第十五条 企业要提升资金统筹能力,加强资金预算管理,降低资金管理成本,定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定期分析资金使用状况,优化账户资金结构,避免资金分散。
第十六条 企业要制定规范的资金调拨流程,根据业务需要,科学合理调配资金,控制非必要的银行账户间资金调拨。
第四章 加强资金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严禁同一人办理资金收付的全程业务以及保管财务相关全部印章。严格财务人员选聘任用管理,并结合实际适时轮岗。
第十八条 企业要强化资金安全措施,建立定期稽核检查制度,完善银行对账、现金及票据盘点、印鉴管理等内控机制。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核实处理,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不得由出纳领取或编制。提高非现金结算比例,严禁坐支现金、备用金公款私用、大额使用现金等现象。加强对银行大额支付通知以及票据、印鉴管理,防范资金支付风险。
第十九条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要涵盖网银业务,明确对网银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对网银业务要实行分级授权管理,网银密匙(U盾或电子密码器)视作财务印章管理,网银密码要定期更新,增强网银系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资金安全预警机制,组织资金安全压力测试,定期对流动性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资金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银行账户开设、资金存放及集中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审批流程,防范资金存放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充分运用纪检监察、中介机构、财务内审等多方力量,开展监督评价,形成资金监管工作合力。利用专项审计调查、年度决算审计等外部审计手段,及时排查风险隐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整改落实到位,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范围。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和进行资金管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制度等对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2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