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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审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2-1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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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出资监管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审核程序,现将《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审核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4日 


        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审核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监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市政府授权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条 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事项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根据本工作程序向国资委报审。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关于公司章程的规范要求拟制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按照章程统一范本作为起草章程的样本,在不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其他规定。

            第七条 事前沟通。公司拟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事前与国资委沟通,就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相关事项形成共识。

            第八条 企业内部决策。需报国资委审核的章程制定或修改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依规进行内部决策。

            第九条 上报材料。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相关材料报国资委。主要包括:

           (一)章程制定或修改的申请文件;

           (二)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改送审稿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刻录光盘);

           (三)公司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相关决议文件及公司原章程;

           (四)企业章程制定或修改的说明材料;

           (五)公司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材料审核。国资委对公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于收到上报文件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退回或提出补充要求。

            第十一条 调研核实。公司报送材料齐全的,必要的由国资委主管业务科室于10个工作日内深入公司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完成调研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征求意见。上报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内容涉及相关科室监管业务范围的,由主管业务科室征求相关科室意见,主管业务科室根据各自职能或公司章程审核要点以及相关科室意见,就送审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新设立公司章程、有重大调整内容章程以及国资委与提交公司对章程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由主管业务科室提交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章程批复。主管业务科室起草印发批复文件,公司按照批复内容提交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十五条 国资委原则上自接到公司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章程审核办理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复的,经国资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将延期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第十六条 章程审核要点:

           (一)审核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法律关系和表述是否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监管条例》的规定;

           (二)章程的基本原则或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四)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条款设定是否合法、真实、规范和准确;

           (五)企业的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

           (六)法人治理结构及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职能定位的合法合规性;

           (七)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

           (八)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九)依法应当由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十) 其他可能在法律上产生严重后果的条款。

            第十七条 市政府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前,由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将公司章程提交国资委初审,国资委参照本工作程序审核,并由股权代表负责将国资委提出的初审意见在章程修改中予以体现。

            第十八条 其他企业的章程制定或修改,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工作程序审核;国资委应当按主管部门意见依规提供法规制度规定必须由国资委提供的协助支持。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以及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章程制定或修改、新设立企业的章程制定,参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程序由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BG-2017-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