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公告发布时间:2022-12-31 15:31来源: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2023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已拨付我区,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通盘考虑我区各地基本情况,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议研究,并商自治区财政厅后,确定了资金分配意见(详见附表)。自治区财政厅于2022年12月1日下达(内财农﹝2022﹞1485号),自治区民委于12月2日下达(内民委发﹝2022﹞28号)。
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22〕4号)中资金额度分配采取因素法的要求,本批资金分配,根据四个因素:一是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因素(权重20%);二是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权重20%);三是政策因素(权重50%),四是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权重10%)。
由于上述四个因素中的第四个因素“绩效等考核结果因素”,自治区各部门一直采用的是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牵头开展的绩效考核结果,截至目前,2022年的绩效考核工作还未完成,未出考核结果,鉴于这种情况,此批资金分配暂不考虑绩效评价因素,将此因素资金调剂到其他因素中。待2023年中央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分配时,一并考虑绩效因素,这样能够确保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根据2022年的绩效结果来分配2023年度的绩效资金,做到合规合理。考虑到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资金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属性,将绩效因素资金(权重10%)调剂到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素以及政策因素中的各地嘎查村数量因素,各增加5%的权重,以更好助推各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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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委
2022年12月12日
2023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任务)分配表
单位:万元
合计 |
53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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