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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来源: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11-29 00: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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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委托所属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市人社局法制审核机构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劳动监察科、调解仲裁管理科、机关纪委等科室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制审核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属于《规范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呼人社发〔2017274自由裁量权基准中严重、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六)案情复杂或者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进行法治审核;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局法制审核机构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四)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案卷材料;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证据和依据;

        (七)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审查、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的情况说明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七)文书是否规范;

        (八)材料是否齐全;

        (九)是否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十)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执法单位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要求将案件相关资料报送局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完毕后,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制审核机构、行政执法单位各留存一份。

        (二)局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见;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三)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提交的送审材料进行完善或补正,再次提交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四)行政执法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持有异议,可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审核机构复审,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行政执法单位对复审意见持有异议,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报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法制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行政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单位不得提交本机构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范围之外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由各行政执法单位自行负责。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制定内部审核办法和流程,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十三条 相关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