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执法信息公示

        关于处理郭某投诉内蒙古某监控中心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来源: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5-12 10:40 点击量:
        字体:[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投诉人郭某投诉内蒙古某监控中心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某市人社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核实调查。

        经查,内蒙古自治区某监控中心建设项目属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某监控中心,总包单位内蒙古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内蒙古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向各承包单位负责人调查了解情况如下:2020年8月,投诉人郭某与该项目劳务公司(内蒙古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个人承包了内蒙古自治区某监控中心项目钢筋工施工工程,并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即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后因项目施工存在问题,双方多次沟通对工程结算争议较大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付,且某劳务分包公司的现场负责人个人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返工维修费。

        2021年12月29日,郭某带领35名工人第一次到某市人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投诉拖欠工资43.2万元。接到投诉后,四大队对所有工人开展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35名工人全部承认是郭某雇用的,没有劳动合同及其它能证明劳动关系的任何证据材料,其中18人为去年领取过工资的工人,其余17人从未投诉过也未领取过工资。因2020年该项目未启用实名制平台,未投诉过的工人是否曾在工地施工无法认定,且投诉人郭某所做43.2万元的工资表远超出约定的全部58万元(已支付26.86万元工资)的劳务费总额,对于尚欠工资数额无法查清。根据某劳务分包公司提供的《施工日志》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调查检查记录,当时施工过程中,郭某每日上工的工人人数很少(日志未记录具体工人姓名),而且根据安装绑扎的工种特点,并非每天固定都会有任务,且该项目因各种原因拖延时间较长,这与郭某提供的《工资表》上体现的工人出勤情况误差较大。

        因双方迟迟协商无果,农民工工资仍未予支付。依据法律规定,郭某自己组织农民工班组进行施工,自然人郭某不具有用工资质,属于违法承包,某劳务公司将项目部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均违反《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故对郭某本人及某劳务分包公司分别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限期确定工人的劳动关系及尚欠工资的具体数额,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处理结果】

        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公安机关和住建部门联合办案,为查清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公安机关协同劳动监察部门对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问题进行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材料,由住建部门对工程量进行核算,最终在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协调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以解决。

        【案例分析】

        经执法支队调查核实,内蒙古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部分钢筋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郭某,由郭某组织农民工班组进行施工。郭某作为自然人不具有用工资质,其在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存在违法承包的事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郭某作为该案件的“包头工”在支付农民工工资其负有连带责任,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承包人郭某、违法分包人内蒙古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予以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乱象丛生,衍生出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又吸纳大批农民工进入建筑行业。目前,由于建筑领域存在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以及实际施工中劳务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和克扣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农民工欠薪造成的诸多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对劳动保障执法部门提出更大的挑战。在这起案件中,非常突出的问题是34名农民工中是否全部是施工地真实存在的农民工,是否存在包工头郭某为了索要拖欠劳务费而雇佣部门其他工人。还有突出的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拖欠的施工费与综合执法支队处罚企业的罚金严重不成正比,企业不会因处罚罚金而主动住房拖欠农民工资并履行其义务。而且本案本身存在多次违法转包、分包等情形,为了更好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必须要多部门联合办案。例如本案就是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部门联合执法、通力合作,才能真正推动施工企业去实际解决问题,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