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深度解读④追责篇:动员千遍 不如问责一次
email365_365bet娱乐登录_365bet亚洲真人信访局门户网站 https://xfj.ayglsm.com/ 日期: 2017-06-12 来源:
近期,国家信访局分5期对《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责任制办法》) 进行深度解读。上一期,我们向大家介绍了《责任制办法》中压实各方主体责任的有力举措。 今天 我们重点解读 《责任制办法》 在问责追责方面 都有哪些 “撒手锏” 跟着小编一起学习 ◆第四期◆ 《责任制办法》第四章“责任追究”中,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问责情形、主体、方式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以问责强化担当,以问责警醒教育,以此推动信访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因此,这一章是《责任制办法》的关键所在。 追责情形 当前,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主要集中在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群众纪律、信访工作程序,以及对集体访或者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 因此,《责任制办法》提出了应当追责的6种情形。对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处理办法和程序的其他问题,以及涉及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再重复规定。为体现“问责既要对事,也要对人”的要求,《责任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追责主体和方式 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任制办法》明确了以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为追责主体;为确保信访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责任制办法》以“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为追责方式。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同时《责任制办法》规定,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这主要考虑到,在实践中,有时候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追责方式的确定 《责任制办法》提出,按照问题性质或逐级递进的方式确定追责方式,即根据问题程度确定依据何种方式进行追责,或已采用相关追责方式进行追责,但未取得效果的,将采取更为严肃的追责方式。这样既有利于加大追责力度,也有利于推动问题解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通报追责是《责任制办法》追责方式的最低层级,针对的是情节较轻的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追责过程中,信访部门应当充分行使给予处分的建议权,向上级党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的建议。 诫勉追责较之通报追责,主要为严惩情节较为严重、性质较为恶劣的信访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制办法》明确提出了对受到诫勉方式追责的相关责任人,取消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使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信访事项、开展信访工作中时刻以严的纪律要求约束,以严的纪律标尺衡量,切实承担起自身职责。 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追责的行为,无论是问题程度,还是问题性质,都是极其严重和恶劣的,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等措施。 同时考虑到各地各部门情况千差万别,具体追责程序不尽相同,《责任制办法》对追责方式的确定和运用提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对具体程序的启动、开展、终结、后续评价等工作未详细阐述。在实际操作中,还需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情况进行细化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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