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对象到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报销后,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医疗救助对象自负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