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原建档立卡贫困(脱贫享受待遇)人口范围的,因特殊情况未在“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的,由旗县区医保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
(2)属于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的,由旗县区医保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