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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审图中心  发布日期:2021-04-07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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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调整全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按照工程项目或者企业两种形式之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自行选择按照工程项目或者企业资质两种形式之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具体标准和范围按《通知》执行。

        二、推行分包单位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同时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监管解除,满足监管解除情形及条件的,按照监管解除程序予以实施。

        四、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企业,应当先开设新的专用账户,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并将信息推送至实名制平台,再进行原有专用账户的监管解除;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在实名制平台中更新企业资质信息,调整保证金的存储额度,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管。

        (联系人:孙贝尔、鲁伯阳   联系电话:0471-632137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2021]46号)

                   2021年4月7日    


                http://zjt.nmg.gov.cn/zwgk/zcwj/202103/t20210324_1221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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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审图中心    

        各旗县区(开发区)住建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20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调整全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相关规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自行选择按照工程项目或者企业两种形式之一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自行选择按照工程项目或者企业资质两种形式之一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具体标准和范围按《通知》执行。

        二、推行分包单位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同时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专用账户及保证金监管解除,满足监管解除情形及条件的,按照监管解除程序予以实施。

        四、确需变更专用账户的企业,应当先开设新的专用账户,按规定存储保证金并将信息推送至实名制平台,再进行原有专用账户的监管解除;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在实名制平台中更新企业资质信息,调整保证金的存储额度,有关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管。

        (联系人:孙贝尔、鲁伯阳   联系电话:0471-6321371)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市[2021]46号)

                   2021年4月7日    


                http://zjt.nmg.gov.cn/zwgk/zcwj/202103/t20210324_1221388.html